为减少中间环节成本,使农民朋友能够买到更多更经济更实用的农机具,牡丹江商储大院农机市场长期开展新旧农机具寄存寄售服务项目。
一、寄方对其寄存寄售的农机具必须能够以合法有效的形式,证明其对寄存寄售的农机具拥有所有权。寄存期间农机具所有权属于寄方。
二、本着“一切经济活动从合同开始”的原则,各项寄存寄售服务都要先协商签订协议,然后再展开服务流程。
三、寄存寄售的农机具由寄方负责运输到商储大院指定位置,费用自理。
四、寄方对寄售的农机具拥有定价权。我方按寄方给出的定价销售。
五、寄存寄售的农机具运抵商储大院后,我方对其数量、品牌、型号、价格,以及外观印象进行登记,并向寄方出具凭证。寄方对其寄售农机具的质量、性能、性价比等陈述负法律责任。
六、寄售的二手农机具必须具有使用价值,不得隐瞒真实情况,损害购买者权益。
七、我方对寄存的农机具按库存商品进行管理。寄存期间,寄方提走全部或部分寄存的农机具时,必须出具双方协议规定的提货凭证,并交纳服务费。否则,我方有权制止其提货,即“只认凭证不认人”。
八、我方负责寄存农机具的安全。寄存期间,如发生丢失、损坏等情形,我方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九、寄售的农机具实现销售时,我方向购买者出具临时收据,销售款列应付款,扣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后,按协议规定的时间、形式、账户将货款支付寄方。寄方向购买者开具正式发票,以便购买者办理相应手续。
二手农机具销售后,可不开具正式发票。
十、寄存寄售服务每个协议期为一年。协议期满,我方按协议期满当日实际寄存数收取费用。续签协议的,应在结清前一协议期费用的基础上续签新协议。
十一、对牡丹江地区农机具生产厂家寄存寄售的农机具,我方在收费上给予适当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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